- 生育給付
- 傷病給付
- 失能給付
- 老年給付
- 家屬死亡給付
- 本人死亡給付
- 殘障手冊
給付種類 | 申請人 |
生育給付 | 只限女性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1.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 |
2.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 | |
3.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 | |
*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 | |
*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—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 | |
給付標準 | 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 |
1.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 | |
2.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 |
給付種類 |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1.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經住院或門診治療(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)。 |
2.不能工作 | |
3.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。 | |
給付標準 | 按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%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1年為限,連前1年,共為2年。 |
應備資料 | 1.傷病診斷書一份 |
2.會員證 | |
3.印章 | |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| |
5.雇主證明書 | |
6.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需另填寫傷害證明書並附駕照影本、路線圖 |
給付種類 |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1.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(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不予給付)。 |
2.不能工作 | |
3.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。 | |
給付標準 |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(包括當月)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不能工作之「第4日」起發給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連前6個月,共為1年。 |
應備資料 | 1.傷病診斷書一份 |
2.會員證 | |
3.印章 | |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|
給付種類 |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|
生育給付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,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一次請領失能給付。 |
給付標準 |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。 |
應備資料 | 1.失能診斷書一份 |
2.會員證 | |
3.印章 | |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|
給付種類 |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1.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者。 |
2.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 | |
3.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 | |
4.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 | |
給付標準 |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 |
應備資料 | 1.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|
2.會員證 | |
3.印章 | |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|
給付種類 | 老年年金給付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1.被保險人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。 |
2.被保險人年滿65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;而併計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已滿15年者。惟給付之年資仍以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為計算標準。 | |
◎前述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。 | |
給付標準 | 1.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計算。 |
2.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.775%計算,並加計新臺幣3,000元。 | |
◎展延老年年金給付:每延後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 | |
◎減給老年年金給付:最多提前5年,每提前1年,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%,最多減給20% | |
應備資料 | 1.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|
2.會員證 | |
3.印章 | |
4.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二份 |
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| ||
民國 | 法定請領年齡 | 出生年次 |
98-106 | 60歲 | 46年次(含)以前 |
107 | 61歲 | |
108 | 47 | |
109 | 62歲 | |
110 | 48 | |
111 | 63歲 | |
112 | 49 | |
113 | 64歲 | |
114 | 50 | |
115 | 65歲 | |
116 | 51年次(含)以後 |
給付種類 | 家屬死亡給付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 |
給付標準 |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 |
1.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 | |
2.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 | |
3.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 | |
應備資料 | 1.死亡診斷書一份 |
2.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如家屬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) | |
3.會員證。 | |
4.印章。 | |
5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。 | |
給付種類 | 家屬死亡給付 |
申請人 | 被保險人 |
請領條件 |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 |
給付標準 |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 |
1.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 | |
2.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 | |
3.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 | |
應備資料 | 1.死亡診斷書一份 |
2.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如家屬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) | |
3.會員證。 | |
4.印章。 | |
5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。 |
給付種類 | 本人死亡給付 |
申請人 | 受益人 |
請領條件 | (一) 喪葬津貼 |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,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。 | |
(二) 遺屬津貼 | |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遺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、姊妹者,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。 | |
給付標準 | (一)喪葬津貼 |
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。 | |
(二) 遺屬津貼 | |
1.普通傷病死亡: | |
加保未滿一年者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10個月遺囑津貼。 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20個月遺囑津貼。 加保滿二年以上者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30個月遺囑津貼。 | |
2.職業傷病死亡: | |
不論其保險年資,按其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,一次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。 | |
應備資料 | 1.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正本 |
2.死亡診斷書一份 | |
3.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戶籍不同者須各備一份) | |
4.會員證 | |
5.受益人印章 | |
6.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|
給付種類 | 領有殘障手冊 |
申請人 | 重度殘障 勞保保費*0=免費 |
中度殘障 勞保保費*0.5 | |
輕度殘障 勞保保費*0.75 | |
請領條件 | |
給付標準 | |
應備資料 |